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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1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春美、王奕婷等与付留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美,王奕婷,付留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1780号原告刘春美,女,汉族,生于1976年11月12日,住商水县。原告王奕婷,女,汉族,生于2001年1月1日,住商水县。被告付留博,男,汉族,生于1993年3月21日,住商水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朱勇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663428278B。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河堤北路四街坊1号院峰桥国际商业部分号楼3层301。原告刘春美、王奕婷诉被告付留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美、王奕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