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行审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长沙市天心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与李淑贞行政非诉案由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沙市天心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李淑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03行审14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枣子园*号综合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柳宏伟,大队长。被执行人李淑贞,女。长沙市天心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申请执行长综处字天处罚(2016)第100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行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其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长沙市天心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长综处字天处罚(2016)第100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四佳审 判 员 徐军强审 判 员 廖龙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周剑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