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23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霍敏与郭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敏,郭春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23民初290号原告:霍敏。被告:郭春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敏与被告郭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敏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霍敏负担。审 判 长 丁文强审 判 员 刘媛媛人民陪审员 夏永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崔梦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