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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3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袁某某诉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杨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3民初1018号原告袁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审判员  王帅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展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