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执监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玉贵与安图县万宝镇马趟岭村村民委员会财产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贵,安图县万宝镇马趟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执监6号申请执行人:王玉贵,男,汉族,农民,住安图县。委托代理人:藤召君,安图明月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安图县万宝镇马趟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图县万宝镇。法定代表人:孟祥海,主任。申请执行人王玉贵与被执行人安图县万宝镇马趟岭村村民委员会财产赔偿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1)安执补字第164号,现因安图县人民法院在规定的执限内未能执结此案,申请执行人申请交叉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2007)安民一字第351号民事判决由敦化市人民法院执行。安图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敦化市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徐恭树代理审判员 蔡银实代理审判员 陈春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彭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