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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3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矫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矫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3318号原告矫某,女,1962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告于某,男,1966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矫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矫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矫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国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美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