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行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林万顺、天津市滨海新区房屋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林万顺,天津市滨海新区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天��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2行申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林万顺,男,195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国泰大厦A座。法定代表人师武军,局长。再审申请人林万顺因诉天津市滨海新区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行初16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林万顺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行初161号行政判决;并支持其在原审的诉讼请求。再审申请人林万顺在申请再审期间,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认为,���万顺在再审申请复查期间,未提交新的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所认定事实的证据,其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八)项之规定,判决确认天津市滨海新区房屋管理局于2015年10月22日对林万顺作出的2015-220-1号《告知书》程序违法;驳回林万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林万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林万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一虹审判员 朱 靖审判员 孟晓兰��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仝伟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