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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6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智强与张志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智强,张志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1068号原告:张智强,男,195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丽,天津景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勇,男,195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颖(夫妻关系),195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利,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智强与被告张志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智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智强于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智强撤回起诉。受理费7286元,减半收取3643元,由原告张智强自愿承担。审 判 员  王志文代理审判员  耿芳芳人民陪审员  韩桂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彤彤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