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1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牛秀芬与陆伟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秀芬,陆伟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982民初1720号原告牛秀芬,女,汉族,1942年10月12日出生,任丘市人,住该村。委托代理人苏丙钳,男,1970年04月11日出生,汉族,任丘市人,住该村,系牛秀芬的儿子。被告陆伟光,男,汉族,1984年06月04日出生,任丘市人,住该村。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潘新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志斌,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西营,该公司职员。原告牛秀芬诉被告陆伟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牛秀芬各项损失共计14000元,于2017年5月26日前履行完毕。二、双方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牛秀芬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洁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 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