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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财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孟慧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财保126号申请保全人孟胜利,男,1971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兰考县仪封乡李寨村*组。身份证号:4102251971********。担保人孟慧慧,女,1991年9月18日生,住址同上。被保全人李金波,男,1992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兰考县惠安区桂李村*组。身份证号:。申请人孟胜利与被申请人李金波机动车���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孟胜利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李金波驾驶的孙兰所有的豫B×××××小轿车在价值160000元内予以扣押。担保人孟慧慧以其所有的豫B×××××号本田轿车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孟胜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孟慧慧所有的豫B×××××号本田轿车予以查封;二、对被保全人李金波驾驶的孙兰所有的豫B×××××小轿车在价值160000元内予以扣押。对以上车辆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两年。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邵长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毕莉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