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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2民初29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孤石滩水库管理局与李德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孤石滩水库管理局,李德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2民初2969号之一原告:平顶山市孤石滩水库管理局。住所地:叶县常村乡。组织机构代码:755184453-0。法定代表人:高士安,局长。委托代理人:赵晓兵,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德林,男,195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孤石滩水库管理局诉被告李德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山市孤石滩水库管理局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孤石滩水库管理局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顶山市孤石滩水库管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平顶山市孤石滩水库管理局负担。审 判 长  修军旗审 判 员  刘振涛人民陪审员  程曜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佳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