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2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科尔沁左翼后旗翼龙贷理财咨询服务中心与义德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尔沁左翼后旗翼龙贷理财咨询服务中心,义德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2民初2929号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翼龙贷理财咨询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李海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平平,男,1988年8月26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镇玛拉沁街一委*组,身份证号:×××。被告义德日,男,1984年12月20日,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翼龙贷理财咨询服务中心诉被告义德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翼龙贷理财咨询服务中心委托代理人平平、被告义德日均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翼龙贷理财咨询服务中心诉称,被告义德日于2015年6月22日在我处借款60000.00元,由被告签字捺印写下网络借款电子借条一份,现我要求被告义德日偿还欠款,并要求被告偿还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21日的利息,共计9个月,60000.00x0.02x9个月=10800.00元,本息合计70800.00元。加上2016年5月22日至6月22日尚未结清的900.00元利息,最后合计为71700.00元。此款逾期后,我曾多次索要,被告没有按时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偿还欠款本息合计71700.00元的诉讼之请求。被告辩称:网络借款电子欠条上是我签字,但我目前在家务农,生活拮据,我也想尽快还清欠款,我们当时约定的是最后一个月结清本息,前十一个月的利息我已经结清,其余尚未结清。等我到秋收挣钱了自愿还款。经审理查明,被告义德日于2015年6月22日向原告处借款60000.00元,由被告签字捺印写下网络借款电子借条一份,因被告到期未按时偿还欠款,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翼龙贷理财咨询服务中心向被告提起诉讼。并要求被告偿还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21日的利息,共计9个月,60000.00x0.02x9个月=10800.00元,本息合计70800.00元。加上2016年5月22日至6月22日尚未结清的900.00元利息,最后合计为71700.00元。此款逾期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没有按时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偿还欠款本息合计71700.00元的诉讼之请求。认定本案的事实证据有:原告向法庭提供的网络借款电子借条一份,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借贷关系明确,利息约定合法,被告违背约定,未能如期偿还原告借款,有悖于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义德日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翼龙贷理财咨询服务中心借款本息合计71700.00元。案件受理费1924.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962.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 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雲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