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81执恢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赵新有与李爱明赡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新有,李爱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81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赵新有,男,1937年12月7日生,汉族,山西省陵川县人,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望云煤矿分公司退休职工。被执行人李爱明,男,1968年6月24日生,汉族,山西省长子县人,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望云煤矿分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赵新有与李爱明赡养纠纷执行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0)高民初字第556号民事调解书,现已自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581执恢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向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