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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81执恢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赵新有与李爱明赡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新有,李爱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81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赵新有,男,1937年12月7日生,汉族,山西省陵川县人,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望云煤矿分公司退休职工。被执行人李爱明,男,1968年6月24日生,汉族,山西省长子县人,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望云煤矿分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赵新有与李爱明赡养纠纷执行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0)高民初字第556号民事调解书,现已自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581执恢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向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