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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9执5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韦吉民、韦仕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吉民,韦仕良,唐之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9执5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韦吉民,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壮族,住大化县。被执行人:韦仕良,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壮族,住大化县。被执行人:唐之棱,女,1981年2月24日出生,壮族,住大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吉民与被执行人韦仕良、唐之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韦仕良、唐之棱在大化瑶族自治县财政局有每月统发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36条规定,裁定如下:逐月扣留被执行人韦仕良在大化瑶族自治县财政局每月统发的工资收入,每月保留1200元其余全部扣留,自2017年5月起至本案终结执行止;逐月扣留被执行人唐之棱在大化瑶族自治县财政局每月统发的工资收入,每月保留1500元其余全部扣留,自2017年5月起至本案终结执行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覃 敏审判员 何丹彤审判员 唐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吉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