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6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段志洪与绵阳金泉重工有限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志洪,绵阳金泉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6民初571号原告:段志洪,男,羌族,生于1981年10月3日,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禹里乡。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秀,女,汉族,生于1962年9月3日,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禹里乡。(系原告段志洪母亲,特别授权)。被告:绵阳金泉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马尚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男,汉族,生于1979年7月23日。住山东省文登市荷山镇。系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志洪与被告绵阳金泉重工有限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段志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志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段志洪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钟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