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5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周维佳与西安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维佳,西安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5120号原告周维佳,男,汉族,1989年6月18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被告西安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号旺座国际城C座19层1903。法定代表人沈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婷,该公司员工。原告周维佳与被告西安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维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25元由原告周维佳承担。审判员 张叡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欢打印:相丽华校对:康黎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