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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荣坡与刘卫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坡,刘卫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27民初257号原告:张荣坡,男,194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鱼台县清河镇张油坊村。被告:刘卫峰,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鱼台县。原告张荣坡与被告刘卫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荣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卫峰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荣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刘卫峰偿还张荣坡借款133000元、利息37150元,变更为偿还借款133000元。事实和理由:刘卫峰分别于2014年10月2日、4日、2015年2月6日、12日向张荣坡借款35000元、60000元、10000元、28000元,4次共计借款133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1%。张荣坡多次向刘卫峰索要借款,刘卫峰一直未予偿还。刘卫峰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刘卫峰分别于2014年10月2日、4日、2015年2月6日、12日向张荣坡借款35000元、60000元、10000元、28000元,4次共借款133000元。刘卫峰至今未偿还以上借款。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刘卫峰向张荣坡借款应予偿还,张荣坡的诉请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刘卫峰偿还张荣坡借款13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2元,由张荣坡负担372元,刘卫峰负担14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开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伟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