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刑更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玉炳鹏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玉炳鹏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刑更384号罪犯玉炳鹏,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壮族,小学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4月13日作出(2009)南市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玉炳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玉炳鹏与同案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8360.12元。被告人玉炳鹏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4日作出(2009)桂刑三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9月16日入监服刑。2012年8月3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4年11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9年2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于2017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认为,罪犯玉炳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罪犯玉炳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检察机关对罪犯玉炳鹏的报请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玉炳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8月起至2016年11月止共获奖励分141.8分,评为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累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玉炳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玉炳鹏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8年8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秋娟审 判 员 农克新代理审判员 唐靖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覃英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