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2执1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芹园与靖宇县环境保护局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芹园,靖宇县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2执1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芹园。被执行人:靖宇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温长江,局长。本院在执行孙芹园与靖宇县环境保护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吉0622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靖宇县环境保护局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孙芹园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靖宇县环境保护局支付欠款2175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72元,执行费229元,并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从靖宇县环境保护局扣划执行款22336元。其中含执行费229元,案件受理费172元,应当支付给孙芹园的欠款21757元,迟延履行利息178元。现靖宇县环境保护局已经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22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关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胡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