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某、魏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53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魏某,男,199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047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汇泉审判员 刘学云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烨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