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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执1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1854号申请执行人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180号,组织机构代码:77573203-9。被执行人周霓红,女,1981年8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霓红在本院尚有多起履行金钱给付的执行案件未了结,其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鹤城镇枫丹苑2幢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拍卖,所得款项扣除案件相关费用后按比例分配,申请执行人已于2017年4月20日领取到本院转交的执行款2721960元。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1执18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孙肖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