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4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谷某与张某、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张某,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4民初894号原告谷某,女,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身份证号码:×××被告张某,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身份证号码:×××被告宋某,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原告谷某与被告张某、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谷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2、诉讼费及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6月6日,二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书面凭证,约定了2016年12月30日还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二被告拒不偿还。张某辩称:借款属实,同意偿还。宋某未出庭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6月6日,二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等额借据一枚,约定2016年12月30日还款,此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二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一枚及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二被告向其借款未还,被告张某对借款事实无异议,被告宋某未出庭质证,视为放弃抗辩的诉讼权利,且原告已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二被告应承担偿还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宋某偿还原告谷某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均由被告张某、宋某承担,邮寄送达费60元,原告承担20元,二被告各承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谷文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君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