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122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陈文芳与唐敏、陈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芳,唐敏,陈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2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陈文芳,女,1962年6月13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代理人:郑仕海,贵州慰民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唐敏,女,1976年2月6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被执行人:陈卫,男,1972年6月24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本院在恢复执行陈文芳与唐敏、陈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敏、陈卫给付申请执行人陈文芳借款310300元及利息99296元、受理费2944元、保全申请费3120元,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613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依据(2016)黔0122民初553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被执行人唐敏位于贵州省息烽县永靖镇阳朗村房屋一栋(不动产权证号:XXXXXX;商业用房建筑面积80平方米、住宅用房建筑面积471.12平方米计建筑面积551.12平方米;建筑年代:2001年)。本院已送达被执行人唐敏、陈卫责令履行义务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唐敏位于贵州省息烽县永靖镇阳朗村房屋一栋(不动产权证号:XXXXXX,商业用房建筑面积80平方米、住宅用房建筑面积471.12平方米,共计建筑面积551.12平方米,建筑年代:200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成  维审判员 常    军审判员 杨  熙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云勇(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