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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81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常德仁和盛五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张家界友旺包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仁和盛五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张家界友旺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81民初299号原告:常德仁和盛五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津市市嘉山工业新区嘉山大道19号。法定代表人:鲁理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谌勋,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常德仁和盛五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张家界友旺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经济开发区C区C20栋第一层。法定代表人:朱启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仁和盛五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界友旺包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德仁和盛五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于2017年5月10日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张家界友旺包装有限公司履行和解协议约定义务偿还了部分款项,对尚欠款项承诺了还款方式和期限为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德仁和盛五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德仁和盛五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16元,减半收取1658元,由原告常德仁和盛五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