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8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程显晶申请执行肖媛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显晶,肖媛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8执197号申请执行人:程显晶,女,1975年1月21日生,汉族,现住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被执行人:肖媛元,女,1975年9月7日生,汉族,住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本院在执行程显晶申请执行肖媛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银行、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后,已对被执行人肖媛元在招商银行昆明分行春城路支行账户内的11000元进行了冻结并强制扣划,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肖媛元于2017年5月23日前偿还程显晶案件款40000元,585万元定于2018年1月起分季度给付至2018年12月30日前偿还完,剩余部分全部放弃。因双方协议履行的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张志荣审 判 员 孙丽敏审 判 员 徐 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赵昌云书 记 员 蒋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