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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03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杨江梅与曾德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江梅,曾德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303民初194号原告:杨江梅,女,汉族,1978年5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从化市。被告:曾德兴,曾用名曾龙德,男,汉族,1979年8月12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安区。原告杨江梅诉被告曾德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江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德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江梅诉称,2015年5月左右,被告曾德兴以经营生意资金周转不灵为由,打电话向身在番禺的原告杨江梅多次借款,由于被告与原告是同学关系,出于同学之情,原告杨江梅毫不犹豫把钱借给被告。每次都以银行现金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告合共12500元。被告承诺于2016年12月底前还清,而且写下借据。但被告违背承诺,至今没有归还原告一分钱。原告曾多次打电话给被告,但电话一直打不通,关机状态,微信拉黑,对于被告的行为原告怀疑他刻意不还钱,至今无法联系被告。原告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曾德兴归还原告杨江梅借款12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曾德兴承担。被告曾德兴在答辩期内没有作出答辩。本院查明并确认以下事实:被告曾德兴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杨江梅多次通过现金支付方式向曾德兴交付借款共17500元。借款后,曾德兴没有依约归还全部欠款,只归还了5000元,还欠原告12500元。曾德兴立下《借据》,载明:“因生意资金周转,现向杨江梅借人民币壹万贰仟伍百元整,定于2016年12月前还完”。被告曾德兴在欠款人签名栏上签名,立据后被告没有归还欠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杨江梅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借据》、人口信息查询资料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予以佐证,足资认定。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杨江梅与被告曾德兴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曾德兴向杨江梅借款12500元,有双方签订的《借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曾德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且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曾德兴欠原告杨江梅借款本金12500元,限被告曾德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付清给原告杨江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6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曾德兴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汉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孔贝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