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9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安运青与王政、王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运青,王政,王金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634号原告:安运青。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芳,保定市徐水区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政。被告:王金生。原告安运青与被告王政、王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安运青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运青撤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计270元,由安运青负担。审判员 瓮建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辛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