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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3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郎溪县新发剥绒厂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郎溪县新发剥绒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03民催3号申请人:郎溪县新发剥绒厂,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新发镇东路。法定代表人:戴金明,厂长。申请人郎溪县新发剥绒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后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票号为:3140005129442787,出票人为:潍坊润伟新型建材��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6年9月23日,到期日为:2017年3月23日,出票人账号为:9070107123942050008269,付款银行为:潍坊农商银行经济区支行,出票金额为:100000元,收款人为:潍坊文宇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开户银行为:潍坊银行潍徐路支行,收款人账号为:80×××37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郎溪县新发剥绒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郎溪县新发剥绒厂负担。审 判 长  郭群吉审 判 员  王 宏人民陪审员  王俊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