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84民初1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1901顾松雷与张杰、王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松雷,张杰,王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1901号原告顾松雷,男,1971年5月28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告张杰,男,1969年11月9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告王菊,女,1969年7月29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松雷与被告张杰、王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松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原告未预交。审判员 周 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胜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