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3执1709、1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金宜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神旺贸易有限公司、冯青午等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市栖霞区金宜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南京神旺贸易有限公司,冯青午,乔正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1709、1710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金宜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053273264U,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龙潭街道营房街7号。被执行人南京神旺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3056019XR,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栖霞大道18号19幢219号。午和(南京)塑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77047035M,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东坝镇双芜路3号。被执行人冯青午,女,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被执行人乔正福,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乔善俊,男,199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和燕路***号*幢*单元***室。冯青耀,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黑墨营**号**幢****室。午和(南京)塑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77047035M,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东坝镇双芜路3号。江苏善俊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952065-3,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临港产业区。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金宜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神旺贸易有限公司、午和(南京)塑业有限公司、冯青午、乔正福、乔善俊、冯青耀、孙建英、江苏善俊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3民初4652、46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京神旺贸易有限公司、午和(南京)塑业有限公司、冯青午、乔正福、乔善俊、冯青耀、孙建英、江苏善俊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0月7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本院依法对冯青午、乔正福、乔善俊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某某街道某某大道X号某某别墅某某街区XX幢XX室移送司法拍卖。经依法拍卖,竞买人张祖斌以20000000元竞得上述房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裁定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裁定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注销抵押权人南京市栖霞区金宜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群、陈燕、柳良德、杨全设定于南京市江宁区某某街道某某大道X号某某别墅某某街区XX幢XX室不动产的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江他字第JNA162686号、江他字第JNA162690号、江他字第JNA195352号)。二、将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某某街道某某大道X号某某别墅某某街区XX幢XX室不动产所有权证变更登记至竞买人张祖斌(身份证号码:)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邢小平执行员 王培鑫执行员 罗方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燕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苏0113执1709、1710号南京市江宁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金宜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神旺贸易有限公司、午和(南京)塑业有限公司、冯青午、乔正福、乔善俊、冯青耀、孙建英、江苏善俊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3民初4652、46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京神旺贸易有限公司、午和(南京)塑业有限公司、冯青午、乔正福、乔善俊、冯青耀、孙建英、江苏善俊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0月7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本院依法对冯青午、乔正福、乔善俊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某某街道某某大道X号某某别墅某某街区XX幢XX室移送司法拍卖。经依法拍卖,竞买人张祖斌以20000000元竞得上述房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裁定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裁定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解除对南京市江宁区某某街道某某大道X号某某别墅某某街区XX幢XX室不动产的查封二、注销抵押权人南京市栖霞区金宜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群、陈燕、柳良德、杨全设定于南京市江宁区某某街道某某大道X号某某别墅某某街区XX幢XX室不动产的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江他字第JNA162686号、江他字第JNA162690号、江他字第JNA195352号)。三、将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某某街道某某大道X号某某别墅某某街区XX幢XX室不动产所有权证变更登记至竞买人张祖斌(身份证号码:320411197409280616)名下。四、南京市江宁区某某街道某某大道X号某某别墅某某街区XX幢XX室不动产原所有权证作废。附:(2016)苏0113执1709、1710号执行裁定书壹份。经办人:王培鑫联系电话:8352****二O一七年五月十一日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号(2016)苏0113执1709、1710号案由金融借款借贷纠纷受送达人江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地址同上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执行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南京市江宁区某某街道某某大道X号某某别墅某某街区XX幢XX室)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填发人:王培鑫送达人:王燕注:1、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人: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买受人:张祖斌公民身份号码:(身份证号码:320411197409280616)买受人张祖斌于2017年5月3日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参加拍卖,通过公开竞价成交,最终以最高价竞得下列拍卖标的。双方签订本成交确认书予以确认,具体内容如下:一、买受人于2017年5月3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最高价竞得拍卖标的物,即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某某街道某某大道X号某某别墅某某街区XX幢XX室,成交价分别为2000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仟万佰伍拾肆万肆仟肆佰圆)。二、买受人在拍卖前已认真阅读《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等公示材料,自愿履行上述材料的相关规定。买受人(本标的竞得者)自愿根据《拍卖须知》的规定,把冻结的保证金180万元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抵作拍卖成交款,拍卖成交价余款19999820元于2017年5月9日缴入法院指定账户。三、拍卖标的已知的详情已在拍卖公告、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评估报告中公示,拍卖人对拍卖标的进行了视频展示。拍卖人以拍卖标的现状进行拍卖。无论买受人是否看样、是否查看网站拍品介绍,均视为对拍卖标的现状的确认。对拍卖标的已知或未知瑕疵,属买受人参与竞买的风险,应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四、买受人已向拍卖人支付全部拍卖款项,拍卖人已向买受人办妥标的物交接手续,并交付标的物。五、对拍卖标的过户过程中应缴纳的所有税、费、金等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对由此而造成的无法过户与拍卖人无涉。六、本确认书一式二份,拍卖人、买受人各执一份,须经买受人和拍卖人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七、其他约定:经买受人认可的拍卖须知等拍卖资料是本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组成部分。拍卖人(签名并盖章)买受人(签名并盖章)二O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买受人申明我方已认真阅读并接受本次拍卖有关规定,自愿遵守执行,已在相关拍卖文件签字确认,并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我方对拍卖过程及结果均予以认可,对自己的竞买行为负责,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买受人(签名并盖章):二O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