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安庆鑫和国际温泉俱乐部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安庆鑫和国际温泉俱乐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执39号申请执行人: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人民路。法定代表人:苏军龙,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嘉,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庆鑫和国际温泉俱乐部,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天柱山路。经营者:陈忠,男。本院在执行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安庆鑫和国际温泉俱乐部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0日向安庆鑫和国际温泉俱乐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安庆鑫和国际温泉俱乐部立即停止侵权并删除《两只蝴蝶》等84首音乐电视作品。立即支付申请人经济损失33600元和维权的合理支出2664.9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1167元,执行费46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安庆鑫和国际温泉俱乐部存款37892.9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 艇代理审判员 周 健代理审判员 吴松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学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