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2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华路支行与谢旭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华路支行,谢旭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3民初261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华路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531号。负责人:陈涛,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柏斌,男,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嘉恒,男,该行职员。被告:谢旭锐,男,197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华路支行诉被告谢旭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嘉恒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2.判决被告归还至实际支付之日的贷款本金为407216.5元、透支利息19257.25元、违约金5000元,合共431473.75元(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暂计至2017年5月9日止);3.判决原告对抵押物奥迪Q52016款40T豪华型小型普通客车享有优先受偿权(车牌号粤A×××××),处置抵押物后不足受偿部分继续对被告进行追索;4.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1月10日签订了《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合同中约定:被告通过牡丹购车专用卡(卡号:62×××22)以透支方式向原告申请透支金额38.5万元;分期还款期限为36个月的汽车信用卡分期付款一笔,款项用途为:用于购买奥迪Q52016款40T豪华型汽车一台(车牌号粤A×××××)。透支金额为一次性全额发放,本金及分期手续费按36个月分期偿还(分期手续费率按透支金额的9.8%收取)。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是以合同贷款所购车辆为担保,作为被告偿还贷款本金、透支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的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证号:440027848448)。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贷款,并已依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贷款发放后适逢被告被商家拖欠货款,于发放贷款的次月已出现还款困难,被告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按月分期偿还原告贷款,已出现累计4次逾期记录,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根据《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第七条约定,原告有权收取透支利息、罚金、滞纳金。按照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的约定原告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客户立即清偿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息、手续费、滞纳金等款项。现原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双方签订的合同的约定,特提起诉讼,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个人借款凭证、《抵押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透支信用卡(卡号62×××22)终端交易平台截图、查询信用卡交易明细、工银信用卡申请表及领用合约(个人卡)复印件等证据。本院经审查,由于被告对原告的起诉请求、事实理由及证据材料均无提出异议,也没有出庭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没有提出相反材料予以反驳,原告在庭审中亦保证其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均为真实,故本院依法确认原告的证据,并据此查明以下事实:被告持有原告发行的信用卡(卡号62×××22),并以该信用卡向原告申请购车贷款。2016年1月10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编号:2015年西汽字170号),约定:(第一条)乙方向汽车销售商购买汽车(奥迪Q52016款40T豪华型),车辆总价为550000元,乙方自行支付首付款165000元,剩余购车款,乙方申请通过其在甲方申办的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以透支方式支付,透支金额为385000元;(第五条)乙方使用用于购车专项分期付款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透支支付购车消费款后,以按月分期等额方式向甲方偿还透支的资金,分期还款共分36期,首期偿还的金额为11760元,以后每期偿还的金额为11742元,乙方每期的透支款项应从透支次月起于每月的5日前偿还,乙方应在购车专项分期付款账户中按时足额存入每期须偿还的款项,并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从中直接扣款受偿,分期付款每期扣款金额入账后,还款规则、计息规则以及超限费、滞纳金等费用计收规则与普通消费相同;(第六条)乙方应按按月分期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向甲方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37730元;(第七条)如乙方没有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存入还款资金,甲方有权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信用卡章程》以及《牡丹卡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向乙方收取透支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等;(第八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归还透支资金,承担本合同项下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等)等;(第九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在合同有效期内,出现乙方累计三次违约或违反合同第八条的有关约定等事项的,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清偿透支款项、利息、手续费、滞纳金、超限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债务,直至取消本合同项下的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将全部未扣款项一次性计入乙方信用卡账户;(第十三条)《中国工商银行分期付款业务申请书》、《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卡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为本合同附件,系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上述附件约定执行等内容。同日,原告(抵押权人、贷款人)与被告(抵押人、借款人)签订《抵押合同》(编号:2015年西汽字0170号),约定: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为乙方(债务人)办理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而形成的债权,主债权的金额和期限依《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约定,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透支本金、利息、手续费、滞纳金、超限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抵押物为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码为粤A×××××、厂牌型号为奥迪FV6461HCQBG,车架号码LFV3B28R4F3107042,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440027848448)。上述车辆已办妥抵押登记,登记抵押权人为原告。2016年1月12日,原告依约发放贷款385000元,借款凭证记载贷款种类为汽车分期付款,基准利率(年)为9.8%,贷款到期日为2019年1月12日。贷款发放后,被告从2016年2月开始出现违约情形,至今没有还过款项。至2017年5月9日,原告终端交易平台显示被告尚欠本金(含手续费)407216.5元及相关透支利息、滞纳金。原告起诉后,本院依法向被告身份证住址邮寄诉讼材料,EMS查询显示该快递已由“谢旭双”签收。本院认为:被告在使用原告发行的信用卡过程中,被告以信用卡分期购车,其与原告签订的《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抵押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切实履行。原告依合同约定发放了贷款给被告,但被告却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解除《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手续费407216.5元,并按合同约定计收透支利息及滞纳金,有法律和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将其购买的车牌号码为粤A×××××的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抵押给原告,作为偿还借款的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依法享有抵押物的抵押权,故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原告有权要求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华路支行与被告谢旭锐于2016年1月10日签订的《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编号:2015年西汽字170号);二、被告谢旭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华路支行清偿借款本金、手续费合计407216.5元;三、被告谢旭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华路支行清偿透支利息及滞纳金(按《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约定的方法,及被告实际欠款时间计付,其中手续费不得计入本金中计算透支利息及滞纳金);四、如被告谢旭锐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二、三项所确定的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华路支行有权以被告谢旭锐所有的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码为粤A×××××)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592元,由被告谢旭锐负担(该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邓咏诗人民陪审员 钟慧娴人民陪审员 李月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隽区颖斯本法律文书于2017年月日送达,送达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