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民终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赵书晨、徐忠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书晨,徐忠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金星,赵云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民终8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书晨,男,汉族,1994年12月1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边豫勇,云南辩策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开发区海源北路769号。负责人:李志宁,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森,云南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星,男,彝族,1974年5月2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云东,男,汉族,1990年6月2日出生。原审原告:徐忠俊,男,汉族,1999年1月14日出生。上诉人赵书晨因与被上诉人金星、赵云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原审原告徐忠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6民初1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书晨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第四项,依法改判赵云东赔偿徐忠俊人民币58558.1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2.驳回徐忠俊对赵书晨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徐忠俊与赵云东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赵云东系云南广播电视学校、云南经贸外事学校、云南城市建设职业学院、云南外事外语职业学院、交通技工学校驻石林招生办负责人。自2016年6月初,赵云东聘用赵书晨、徐忠俊作为赵云东在石林县域内招生服务的工作人员。2016年6月26日,赵书晨、徐忠俊按照赵云东的安排参加招生工作会议,会议结束后,赵云东叫赵书晨、徐忠俊一起去堡子村吃饭,赵云东先叫徐忠俊坐他的摩托车,但是徐忠俊没有去,徐忠俊就坐在赵书晨的摩托车上,徐忠俊也没有戴安全头盔,其后发生了交通事故。对此,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了石林县交通警察大队对王翠仙、徐忠俊、赵书晨询问笔录、视频资料及整理文字、招生推广合作协议、昆明医药职业技术学校招生简章、云南商务职业学校(2015年招生简章)、云南经贸外事职业学院、云南经贸外事学校招生简章、云南外事外语职业学院、云南省广播电视学校等招生报名标语材料来加以证实。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徐忠俊与赵云东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徐忠俊系在从事赵云东安排的工作过程中造成徐忠俊的人身、财产损害,对太平洋保险公司、金星赔偿之外的部分,应当由赵云东承担。赵云东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太平洋保险公司答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金星答辩称,其驾驶的车辆已经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如造成徐忠俊损失,也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徐忠俊辩称,赵书晨是本案的直接侵权责任人,应当由其事故的发生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赵书晨与赵云东成立雇佣关系,则连带赔偿徐忠俊,否则由赵书晨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徐忠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由金星、赵书晨赔偿交通事故给徐忠俊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201774.59元,上述损失首先由太平洋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不足部分由金星、赵书晨按责任比例承担。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6年6月26日,赵书晨驾驶LYM100T型摩托车载徐忠俊由石林彝族自治县巴江中学前往堡子村,当日18时30分,赵书晨驾车沿石林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石林县堡子村路段时与金星驾驶的云A×××××号牌丰田车相撞,造成徐忠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做出事故认定书,由赵书晨和金星承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徐忠俊被送往天奇医院治疗7天,支出治疗费17293.61元;后转到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33天,支出治疗费87822.59元(44066.21+32+43724.38);病情诊断为:1.胫骨远端骨折伴腓骨骨折,2.颅内损伤后遗症,3.运动性失语。经法医鉴定,徐忠俊的伤为十级伤残,需后期治疗费18000元。云A×××××号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50万元并不计免赔险。徐忠俊发生交通事故时系云南华程学院在校学生。事故发生后,金星垫付徐忠俊治疗费40293.61元(17293.61+23000)。根据以上确认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对徐忠俊主张的医疗费105116.20元(17293.61+44066.21+32+43724.38)、住院伙补助费4000元、后期治疗费18000元、残疾赔偿金52746元,因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对徐忠俊主张的护理费,一审法院按照徐忠俊住院的天数40天,按每天94元标准,计算为3760元;对徐忠俊主张的误工费,因其系在校学生,一审法院对误工费不予支持;对徐忠俊主张的交通费,考虑到其到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的实际情况,对交通费用酌情支持1000元;对徐忠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其受伤达十级伤残,根据当地生活标准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支持4000元;对徐忠俊主张的拐杖费138元,属于购买残疾辅助器具的范围,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徐忠俊主张的住宿费100元,属于护理人员住宿产生的合理费用,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徐忠俊主张的餐费,不属于本案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综上,徐忠俊的损失计算为188860.20元。关于本案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云A×××××号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50万元并不计免赔险,发生事故在保险期间,故应由太平洋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再在商业三者险5000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金星、赵书晨系直接侵权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综合考虑其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考虑由金星、赵书晨各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对赵书晨与赵云东是否存在雇佣关系的事实,本院认为,根据赵书晨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不足以证实赵云东与赵书晨存在雇佣的法律关系,故赵云东在本案中无过错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为: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3760元、残疾赔偿金52746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38元、住宿费100元,共计71744元。徐忠俊的其他损失117116.20元(188860.20-71744),由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50%,计算为58558.10元;由赵书晨赔偿50%,计算为58558.10元。因金星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已经由被告太平洋财险昆明支公司承担,且未超出保险限额,故金星在本案中无须再承担赔偿责任,其垫付的原告治疗费40293.61元,在本案中扣减后直接支付给金星。判决:一、由太平洋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徐忠俊经济损失130302.10元(金星垫付的40293.61元,在该保险赔款中扣减后直接支付给金星)。二、由赵书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徐忠俊经济损失58558.10元。三、驳回徐忠俊对金星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徐忠俊对赵云东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徐忠俊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中,赵书晨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赵云东、金星、徐忠俊太平洋保险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认定如下:对赵书晨提交的工作牌,不能证明该工作牌系赵云东发给赵书晨,也不能证明赵书晨与赵云东系雇佣关系,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本院二审查证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徐忠俊的损失应否由赵云东承担?针对争议焦点,本院认为,首先徐忠俊并不认可与赵云东存在雇佣关系,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徐忠俊与赵云东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其次,徐忠俊发生本案交通事故后并未起诉赵云东,在一审法院依赵书晨的申请将赵云东追加为本案被告后,其也未对赵云东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最后,赵书晨骑车载徐忠俊发生本案交通事故,因赵书晨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其应当向徐忠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徐忠俊与赵云东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徐忠俊是否向赵云东主张赔偿责任,也不影响赵书晨应当向徐忠俊承担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赵书晨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27元,由赵书晨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杨章亮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白游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