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武富强、唐增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富强,唐增勋,于高波,李德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1057号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兴路88号。负责人:张春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学兵,男,1968年8月10日生,汉族,本单位职工。被告:武富强,男,1969年8月8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唐增勋,男,1971年2月6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于高波,男,1979年1月22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李德胜,男,1959年6月10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富强、唐增勋、于高波、李德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2元,财产保全费2594元,由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云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欣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