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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武富强、唐增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富强,唐增勋,于高波,李德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1057号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兴路88号。负责人:张春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学兵,男,1968年8月10日生,汉族,本单位职工。被告:武富强,男,1969年8月8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唐增勋,男,1971年2月6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于高波,男,1979年1月22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李德胜,男,1959年6月10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富强、唐增勋、于高波、李德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2元,财产保全费2594元,由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云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欣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