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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2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杜丽娟、张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杜丽娟,张凯,魏崇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20号原告: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飞,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丽娟。被告:张凯。被告:魏崇俊。原告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杜丽娟、张凯、魏崇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对被告杜丽娟、张凯、魏崇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屠俊霞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人民陪审员  孙相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