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2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杜丽娟、张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杜丽娟,张凯,魏崇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20号原告: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飞,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丽娟。被告:张凯。被告:魏崇俊。原告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杜丽娟、张凯、魏崇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对被告杜丽娟、张凯、魏崇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屠俊霞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人民陪审员 孙相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