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民初2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河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卓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卓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8民初2152号原告:河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106-1号。法定代表人:成恒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显,石家庄市长安区奥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家庄卓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150号尚东绿洲11-1-1203。法定代表人:尚玉霞,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河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卓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河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昊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