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16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林潇鹏与游婷钫、易松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潇鹏,游婷钫,易松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6435号原告:林潇鹏,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小梅,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游婷钫,女,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涵,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松明,男,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林潇鹏与被告游婷钫、易松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林潇鹏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潇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潇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潇鹏负担。审 判 长 刘亚乐人民陪审员 黄 凰人民陪审员 郭小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吕 宁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