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824执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淑平、韩慧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淑平,韩慧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执保6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杨淑平被申请人:被执行人韩慧杰,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杨淑平与被申请人被执行人韩慧杰,公民身份号码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杨淑平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被执行人韩慧杰,公民身份号码银行存款人民币641607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杨淑平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杨淑平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韩慧杰(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58的存款人民币6416076元,冻结12个月。审判员 朱 敏AUT())O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佳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