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执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东至恒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省池州市桩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至恒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省池州市桩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执保56号申请人:东至恒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建东村。法定代表人:韩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新征,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金平,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省池州市桩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香港城1幢1711-17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05031480L,组织机构代码70503148-0。法定代表人:朱帮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东至恒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池州市桩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金融机构的存款416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或应得收益(含股权),申请人东至恒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皖R×××××号混凝土搅拌车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至恒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池州市桩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金融机构的存款416000元,期限一年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416000元的财产或应得收益,期限两年;二、查封东至恒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皖R×××××号混凝土搅拌车,期限两年。案件申请费2600元,由申请人东至恒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阮文生审判员 钱 萍审判员 叶宏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