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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泗执字第22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泗水利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贤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泗水利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贤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泗执字第229-12号申请执行人:泗水利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宪奎,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贤宝,男,197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泗水县。本院在执行泗水利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贤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贤宝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贤宝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志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成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