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执7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合肥兴丰建材厂、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兴丰建材厂,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1执7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合肥兴丰建材厂,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组织机构代码证:L1516477-2。经营者:王金国,男,1962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8520598A。法定代表人:张求武,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合肥兴丰建材厂与被执行人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21民初29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