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9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哈尔滨旭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郝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旭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郝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9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旭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徐海龙,总经理。被执行人郝富,男,195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旭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郝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民初430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经本院强制执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9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胡庆斌审判员 李秋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