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夏军与被告袁振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军,袁振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1343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夏军,男,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袁振基,男,199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原告夏军与被告袁振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夏军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夏军负担。审判员 王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