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金华市婺城区奥美策划工作室与苏州金士顿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婺城区奥美策划工作室,苏州金士顿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787号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奥美策划工作室,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站前区3号地块百仕达公寓2幢1-101室。经营者俞诀烜。被告苏州金士顿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大船港村。法定代表人代后抱。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奥美策划工作室与被告苏州金士顿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奥美策划工作室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奥美策划工作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9元,由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奥美策划工作室负担。审 判 长 陆菊文人民陪审员 李圣楹人民陪审员 李丽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万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