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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李霞、陈德祥申请诉前保全案由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李霞,陈德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财保16号申请人: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振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婷,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设,男。被申请人:李霞,男。被申请人:陈德祥,男。申请人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霞、陈德祥银行存款51669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险单号:021743971800043S000017。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霞、陈德祥银行存款51669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胡四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周剑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