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7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冉建军与宋月超、王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建军,宋月超,王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7民初516号申请人:冉建军,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被申请人:宋月超,男,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被申请人:王微,女,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申请人冉建军与被申请人宋月超、王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冉建军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冉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保全二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吕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苑喜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