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6民初3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松航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宏发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松航电子有限公司,沈阳宏发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3248号原告沈阳松航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蒲河街7号B座3号楼515、517室。法定代表人唐义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巴靖宇,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宁,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宏发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景星南街83号。法定代表人孙经龙。原告沈阳松航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宏发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松航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原告沈阳松航电子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隋电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臧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