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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执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780李德英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780号申请执行人:李德英,女,196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龙伟街兴隆路1号。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依据:(2016)苏0703民初269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李德英与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03民初26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韦 玮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7)苏0703执780号李德英:申请执行人李德英与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24628.28元。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03民初269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经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现已履行完毕。至此,你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6)苏0703民初26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依据)执行完毕。特此通知。2017年5月11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