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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3民初2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平果县太平镇新圩村江那屯第二村民小组与广西万青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果县太平镇新圩村江那屯第二村民小组,广西万青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3民初2666号原告:平果县太平镇新圩村江那屯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地:平果县太平镇新圩村江那屯。法定代表人:周善安,村民小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元忠,平果县马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西万青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科园大道科德西路**号*楼。法定代表人:周俊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定章,广西全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平果县太平镇新圩村江那屯第二村民小组与被告广西万青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平果县太平镇新圩村江那屯第二村民小组于2017年5月11日以与被告庭外协调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果县太平镇新圩村江那屯第二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22元,减半收取1311元,由原告平果县太平镇新圩村江那屯第二村民小组负担。审 判 长  黄河元审 判 员  谭永前人民陪审员  黄 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珈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