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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02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安某某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某某,霍某某,韩某,吕梁市融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02执462号申请执行人安某某,男,1974年9月30日生,汉族,山西省临县城内建设街**号。身份证号:××。被执行人霍某某,男,1967年1月20日生,汉族,山西省方山县圪洞镇石站头村*号。身份证号:××。被执行人韩某,女,1969年11月11日生,汉族,山西省圪洞镇袁家甲村***号。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吕梁市融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安某某与被执行人霍某某、韩某、吕梁市荣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离民二初字第15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3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三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700000元及利息。三被执行人至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霍某某、韩某、吕梁市荣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700000元。提取、扣留被执行人霍某某、韩某、吕梁市荣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各类收入共计700000元。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三被执行人所属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薛海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伟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